央广网北京7月12日消息 近日,维康药业(300878.SZ)公告,7月1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600万元。
此前2024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维康药业及实控人刘忠良立案。2025年6月,维康药业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刘忠良在案涉期间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6月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亿元、1.51亿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
尽管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并且,2022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维康药业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维康药业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00万元;对刘忠良警告并罚款700万元;对卢卫芳警告并罚款120万元;对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时任财务总监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其中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维康药业的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及西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银黄滴丸、益母草软胶囊、益母草分散片、七叶神安分散片、枫蓼肠胃康分散片、人参健脾片等中成药以及罗红霉素软胶囊等西药,生产剂型覆盖硬胶囊剂、片剂、颗粒剂、软胶囊剂、丸剂(滴丸)。除医药工业外,公司还经营医药商业产品的零售连锁等流通业务作为主营业务的补充。
2022年至2024年,维康药业的业绩连续下降,其营业收入分别为5.32亿元、5.2亿元、3.5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49亿元、-0.09亿元、-1.47亿元。另外,维康药业2025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65.1%,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140.5%。
维康药业2024年业绩状况。数据来源:公司年报
需要指出的是,2024年5月、2024年4月、2023年7月,维康药业均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4年5月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维康药业于2024年4月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803.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2024年4月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维康药业存在三点问题。
其一,2018年至2023年9月,维康药业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其二,维康药业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其三,2017年至2023年9月,维康药业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7月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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